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破5号之一
申请人:莫太云,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0939761-5。
法定代表人:郭远强,公司总经理。
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莫太云以被申请人重庆桑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破产清算。2017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裁定受理申请人莫太云对被申请人桑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桑海公司是由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郭远强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26日,注册资本125万元,经营范围为蚕桑技术开发、研究、转让;桑树育苗、种植、销售;农产品加工、销售;生态农业开发。本院受理桑海公司破产清算后,于2018年7月5日指定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后因桑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查封了桑海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我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合川区公安局去函商请该局解除对桑海公司土地所有权的查封,2021年4月14日,该局复函不能解除对桑海公司土地所有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桑海公司虽已经本院受理破产清算,但根据现在被申请人桑海公司主要资产无法核查清楚且被查封无法处置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