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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梁锡远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川0824执2245号
受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9
案例内容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执行人:梁锡远,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梁锡远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锡远返还款120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3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梁锡远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冻结其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梁锡远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梁锡远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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