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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东、党艳艳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1)苏0582执异208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0-09
案例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208号

异议人(案外人):李海东,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住阜宁县。

异议人(案外人):党艳艳,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17楼。

负责人:何海东,组长。

被执行人:陆正明,男,195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叶藕芬,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陆正明、叶藕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海东、党艳艳提出异议。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了(2019)苏0582破18-1号民事裁定书:限被申请人陆正明、叶藕芬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13726899.32元。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张家港中讯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582执3914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以(2020)苏0582执39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欧桥小区的不动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

案外人李海东、党艳艳提出异议称,2021年5月26日,陆正明、叶藕芬将案涉不动产出售给了异议人,现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异议人,故请求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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