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702清申1号
申请人: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603W,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倪渐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652700035000520,住所地阿拉山口赛里木路。
法定代表人:侯本阳,该公司经理。
2021年10月20日,申请人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以被申请人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通知了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并召开听证会,经听证被申请人公司全体股东对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申请均无异议,同意对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系1993年3月20日在阿拉山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80万元,登记的股东为江苏拆船公司(占股30.29%)、乌鲁木齐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19.97%)、成都金属回收公司(占股19.97%)、浙江温岭物资局(占股19.28%)、西安物资公司(占股9.64%)、博州物资再生公司(占股0.68%),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许可证、资质证书为准):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五交化、建材、汽车配件、边境小额贸易、废旧金属批发、零售;兼营:农副产品、对外仓储、搬运、装卸过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已于2007年11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江苏省拆船再生总公司作为股东,申请对阿拉山口中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