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执异10号
异议人(案外人):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
负责人:谢运良。
申请执行人:舒财保,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辰溪县。
被执行人:王志考,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辰溪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舒财保与被执行人王志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称,2013年7月11日,湘N6***奥迪原车主王志考(本案被执行人)因欠异议人前身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租金420000元,王志考在无力偿还欠款之下与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偿还协议,王志考将该车作为偿还欠款,双方签订了文字偿还协议。2015年12月16日,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11月30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注销该公司注册登记。该公司破产改制于2017年重组成立辰溪实业公司,该被扣押的抵还债务的车牌为湘N6***奥迪FA***小轿车作为国有资产移交给辰溪实业公司。2017年7月21日,湘国企改革办(2017)3号文《关于同意设立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机构的批复》批准成立了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2018年4月8日,异议人因工作需要,与辰溪实业有限公司相互以国有资产权属的湘N6***奥迪小轿车和湘N6***轻型越野车互相斢换,双方签订了文字协议。多年来,该湘N6***奥迪小轿车作为异议人的国有资产一直在使用。综上所述,贵院执行局扣押的湘N6***奥迪车是异议人的国有资产权属而不属于被执行人王志考所有,故恳请依法对湘N6***奥迪车解除扣押并归还给异议人。
本院查明,原告舒财保与被告王志考、被告辰溪县建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2民终1995号民事调解已生效。王志考依照生效文书应向舒财保履行给付义务。因王志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舒财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21)湘1223执25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志考名下的(湘N6***)奥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不得转让、出卖、抵押。案外人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对本院作出的该裁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另查明,1.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南省辰溪煤矿,建矿于1915年,2006年变更为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后该公司破产改制,成立了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月2日设立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2.2013年7月11日,湖南省煤矿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与王志考签订《偿还协议》,双方约定王志考以其所有的奥迪牌FV***汽车抵偿湖南省煤矿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欠款。后因湖南省矿业集团辰溪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改制,奥迪牌FV***汽车被移交给了湖南省煤业集团辰溪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8日,湖南省煤矿集团辰溪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签订《车辆(湘N6***和湘N6***)斢换协议》,双方自愿约定将所属(湖南省煤矿集团辰溪实业有限公司的湘N6***车辆和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的湘N6***车辆)的车辆进行斢换,斢换后湘N6***车辆的物权归湖南省煤矿集团辰溪实业有限公司、湘N6***车辆的物权归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后车牌号为湘N6***奥迪车辆由湖南省辰溪矿业有限公司关闭破产留守处实际占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