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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20)鲁0321强清1号
受理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6-30
案例内容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0321强清1号

2019年5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王文胜、孟庆民、罗光锋、刘元信对被申请人淄博伟光化工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由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经本院从淄博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中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淄博公信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淄博伟光化工有限公司清算组。指定周宗刚为清算组负责人。

清算组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股东的监督。清算组职责如下:

(一)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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