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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新、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21)辽02民终7308号
受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案例内容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民终7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新,女,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益玲,男,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系张桂新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山景里**3-2-1。

负责人:王建国,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振,男,195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振,男,1953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桂新与被上诉人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组)、本溪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化工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辽020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张桂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桂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益玲、被上诉人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组的组长王建国及其与本溪化工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桂新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组赔偿经济损失的利息7327.93元,张桂新不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本溪化工公司对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组应赔偿张桂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上诉费由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和本溪化工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长白山公司原本是中外合资企业,后期外方撤资,长白山公司自然成为本溪化工公司的国有企业。本溪化工公司多次向长白山公司派驻各级领导干部,包括总经理更换多次,全都是本溪化工公司派进来的,可见长白山公司就是本溪化工公司的。长白山公司的员工自然归属于本溪化工公司。企业的公章也早就由本溪化工公司保管和使用。如:2005年长白山公司破产前张桂新为办理退休一事,曾去本溪化工公司找总经理杨广财,办公室主任吕世振盖章办理的。长白山公司破产后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也是本溪化工公司的负责人,清算组的成员大都是本溪化工公司的工作人员。企业破产后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130条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张桂新造成经济损失7588元,利息7327.93元,起诉费168元,还有交通费。一审刚刚判决张桂新对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组享有债权金额7588元,这些钱如存在张桂新银行名下,张桂新就得利息,而事实是这些钱存在本溪化工公司名下,管理人未依法律规定勤勉尽责,给张桂新造成本金、利息损失,又为此发生了起诉费、交通费,这些都是管理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所造成的。2013年7月14日清算组把最后一笔钱给员工了,我们夫妻当时向管理人反映,在我们这还有一笔钱没有还,管理人不理睬,我于2013年7月16日用电话将我的情况告诉本溪化工公司办公室主任吕世振,他让我以文字形式写成材料交上来。2016年7月把材料交上去,之后很长时间都没有音讯,可以证实我之前交的材料被扣押了。后多次找化工集团,始终未解决问题,最后一次以清算组的名义给我出了一个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也未解决问题,于是我们到本溪法院起诉。上述情况足以证明长白山公司破产后管理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130条的规定勤勉尽责,给我造成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利息,因此造成了起诉费和交通费等损失。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长白山公司是本溪化工公司的独资企业。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宣布长白山公司破产,拍卖的钱也自然交给本溪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化工公司必须与长白山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查明本案情况,维护张桂新合法权益,支持张桂新的诉求。

长白山公司破产清算组辩称,关于张桂新提到给他失业保险金在一审法院已经给予判决了,他本次上诉是要追加利息。关于张桂新的失业保险金,在长白山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之后,公司召集职工开会陆续传达,要求全体职工到办公室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当时并不是张桂新一个人不签,而是全体职工都不签。按照开发区当时的规定,过了这段时间就视为放弃这个权利了,这就等于全厂的职工自愿放弃了失业保险金。按照相关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职工理应享受到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我们了解到,职工不得签的理由是:签了就意味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欠职工的钱,不给怎么办?如果说不签我们还是企业职工。当时职工就是这个想法。但是长白山公司,在破产的前几年就停产,企业的职工生活很困难。2008年末长白山公司的办公楼和生产用地厂房变现之后,职工才主动找清算组要求签署失业保险。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到开发区就业局进行了沟通,将企业停产职工生活困难的情况向就业局反映,得到就业局的理解和谅解。后来就业局同意办理,但是办理失业金的时候卡在2009年的3月份之后,张桂新是在2009年1月份已经办理了退休,审计破产及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没把张桂新列为享受失业补偿金的人员,其他职工都享受到了。一审法院判决后,我们认为和企业相比,张桂新毕竟是弱势群体,我们尊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

本溪化工公司辩称,长白山公司清算组的组长是由本溪化工公司的历任总经理承担,长白山公司破产的钱没有到我公司账上,我公司也没有使用,张桂新主张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

张桂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张桂新因欠付职工养老保险导致张桂新未能按时享受退休待遇损失合计金额7588元,利息7327元,共计14915元。2、二被告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原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劳动期限自1993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2007年8月16日,一审法院受理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其破产清算一案。2007年8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西民破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申请人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07)西民破字第9号民事决定书,决定如下:指定修志芳为大连长白山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韩文波、王湘辉、郭立柱为副组长,清算组成员为林彬、肖明东、石俊强、张志强、谭加林、曲兆祥、关世平、高淑华、艾立宏、吕世振。现破产案件正在审理中。

2009年6月26日,本溪清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书载明:2004年5月职工张桂新单位本应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因单位拖欠该职工养老保险,使其未能及时办理,至2005年5月经个人垫付了养老保险才办理了退休手续,拖延11个月未能领取退休金,应享受最低生活费共计4064元。

2005年6月7日,原告张桂新办理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每月105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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