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4458X4,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柅大道中段创业嘉园。
法定代表人:祝庆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西省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抚州市临川区南门路澜湾国际********。
负责人:于永林,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博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4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6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