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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20)青0223民破1号
受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10
案例内容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青0223民破1号

2020年5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互助土族自治县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指定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担任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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