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卫东,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超(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运(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中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岛咖啡楼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宇(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百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燕氏骨伤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22141833N。
投资人:燕翠萍。
毕节燕氏骨伤科医院破产管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翠萍,女,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