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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卫东、燕中明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1)黔05民辖终40号
受理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8-30
案例内容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卫东,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超(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运(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中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上岛咖啡楼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宇(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百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燕氏骨伤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22141833N。

投资人:燕翠萍。

毕节燕氏骨伤科医院破产管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翠萍,女,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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