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浙0304司惩2号
被罚款人:郑娒弟,男,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瓯海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娒弟与被告浙江俐玛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郑娒弟在审理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已偿还的部分借款本息提出诉讼请求,此虚假陈述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诉讼原则,且浪费了司法资源。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其虚假陈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