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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3民监16号
再审申请人:邹城市荷华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焕成,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邹城市粮油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
再审申请人邹城市荷华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城市粮油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因破产还债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0年7月15日作出的(2000)邹经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院(2000)邹经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其次,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故再审申请人对于破产还债案件作出的裁定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