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冯春海、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破产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文号:
(2022)晋0722破申1号
受理法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4-21
案例内容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破申1号

申请人:冯春海,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生,住左权县。

被申请人: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粟城乡故驿村。

法定代表人:蔡汉光,任总经理。

申请人冯春海以被申请人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冯春海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春海在本院决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