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2破申1号
申请人:冯春海,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生,住左权县。
被申请人: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粟城乡故驿村。
法定代表人:蔡汉光,任总经理。
申请人冯春海以被申请人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冯春海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春海在本院决定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前自愿撤回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