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赣1023司惩3号
被罚款人:曾琦,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被罚款人:曾伟,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被罚款人:王斌,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被罚款人:林小明,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被罚款人:刘清香,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丰县。
本院在审理(2021)赣1023民初627号原告曾琦、曾伟诉被告嵊州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8日主持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时曾琦和曾玮举证了王斌和林小明的情况说明系曾伟和曾琦借俩人账户转账给刘清香,再由刘清香汇款给应均良。王斌和林小明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但在证据交换阶段未出庭作证,为核实证据,本院当日口头传唤证人王斌和林小明进行询问。询问前本院依法告知王斌与林小明必须如实向法院陈述基本事实,如果虚假陈述及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院询问400万资金来源时,王斌、林小明坚持陈述从他们账户汇到刘清香账户上的款项为归还曾琦、曾伟的借款,是受曾琦、曾伟指示将还款汇至刘清香账户。但是根据王斌和林小明陈述系在2011年借了曾琦和曾伟的钱,根据曾琦和曾伟的年龄推算,在2011年曾琦约为20岁,曾伟约为18岁,拥有400万巨额财产不合常理。在承办法官再次询问下,王斌、林小明承认其所作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并陈述与曾琦、曾伟的舅舅刘清香是朋友关系,为帮助刘清香的忙说明资金来源才向法院做出虚假陈述。俩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认错误。刘清香承认与王斌和林小明系朋友关系,王斌和林小明是按刘清香的要求做了虚假陈述,借款实际是刘清香虚构与王斌和林小明的交易向金融机构通过抵押担保贷款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