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破申12号
申请人:郑达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2021年11月22日,郑达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进行债务清理。
本院查明:申请人郑达旺的住所地在台州市三门县,其向本院申请进行债务清理主体适格,且本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郑达旺的债务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达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已构成债务清理原因,故其申请理由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郑达旺的债务清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