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423破1号
申请人: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共663人。
委托代理人:姚某1,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某2,男,汉族。
被申请人: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城文艺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破产纠纷一案,2017年8月1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4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对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7年9月14日,咸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中,依照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院申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德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审计。2018年5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退案通知书,载明“因申请人不能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现将该案就资料退回”。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全体职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申请金盾纺织(泾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