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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22民再2号
原审原告:赵明旺,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退休职工,住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象安,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审被告:孙继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审被告:张庆美,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审被告:高青县继顺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魏家堡村南。
诉讼代表人:高青县继顺汽修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封延会,管理人组长。
原审原告赵明旺与原审被告孙继顺、张庆美、高青县继顺汽修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322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0322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赵明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象安,原审被告高青县继顺汽修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封延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孙继顺、张庆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赵明旺在再审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借款18万元、利息28800元及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2、保全费、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被告张庆美、孙继顺经营继顺公司期间,因经营需要4次向原审原告赵明旺借款180000.00元,因多次追要原审被告未归还,于2016年8月7日立一总欠款单据,欠现金18万元,并约定利息支付方式,至今原审被告未偿还,要求原审被告偿还。
原审被告孙继顺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张庆美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高青县继顺汽修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再审中辩称,继顺公司对原告债权提供担保,但未办理物权登记,原告不能根据抵押合同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请法庭依法审查。
原审原告赵明旺向本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28800元。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1、被告孙继顺与被告张庆美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7日,被告张庆美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赵明旺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如果一年内还清,只还本金,两年内还清按月息壹分计算,三年内还清按年息一分伍厘计算,自2016年8月7号算起。张庆美2016年8月7号”。2、庭审中,赵明旺提供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由张庆美签名、加盖继顺公司公章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张庆美(加盖继顺公司公章),乙方:“代笔赵明望”…二、为乙方财产不受损失,甲方以魏堡厂房、宿舍、办公楼院子作抵押,宽限时间自2016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甲方处理厂区首先还清乙方借款,到期还不清欠款,乙方有权对甲方抵押财产进行处理变卖,偿还借款…。张庆美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主张:协议书上的签名及盖章属实,但不知道“代笔赵明望”是谁写的,我写过好几份协议书,但没有给原告写过。对该协议书的形成过程,赵明旺陈述:被告给别人出具协议书的同时,也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当时原告不在场,委托郭艾签名,协议书也是由郭艾转交给原告。本院原审认为,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协议书能够证实被告张庆美向其借款本金18万元的事实。被告孙继顺与被告张庆美系夫妻关系,对该借款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26100.00元(18万元×月利率1%×14.5个月)。二、关于被告继顺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1、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原告主张其委托他人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并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认可,因此该协议书对原、被告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被告张庆美主张该协议不是出具给原告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是给谁出具的协议书,现原告持有该协议书原件,也无他人就该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提供的加盖被告继顺公司公章的《协议书》能够证实被告继顺公司自愿以其厂房、宿舍、办公楼院子作抵押,该协议是被告继顺公司真实意思体现,抵押协议成立且有效。该抵押虽未办理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协议的效力。被告继顺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合同责任,以其魏堡厂房、宿舍、办公楼院子对原告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本院原审判决:一、被告张庆美、孙继顺偿还原告赵明旺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26100.00元(至原告起诉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高青县继顺汽修有限公司以其魏堡厂房、宿舍、办公楼院子对上述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抵押的房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院再审认定事实如下:
原审被告孙继顺与原审被告张庆美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7日,原审被告张庆美为原审原告赵明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赵明旺现金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如果一年内还清,只还本金,两年内还清按月息壹分计算,三年内还清按年息一分伍厘计算,自2016年8月7号算起。张庆美2016年8月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