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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8)沪0116破2号
受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01
案例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6破2号

2018年2月5日,本院根据上海妙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徐臣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2021年5月12日,共有上海妙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户债权人向徐臣公司管理人申报了2笔债权,申报金额为358,951.75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依法编制了债权表,共审查确认了1户债权人的2笔债权,金额合计330,497.00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徐臣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妙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详见《上海徐臣工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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