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辽0105破8号
沈阳市松陵模具厂:
本院根据沈阳市松陵模具厂的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沈阳市松陵模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