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鲁0305民初1142号
于秀琳:
我院已接到你诉被告山东铭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