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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铭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文号:
(2022)鲁0305民初1142号
受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2-06-30
案例内容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2)鲁0305民初1142号

于秀琳:

我院已接到你诉被告山东铭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齐阳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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