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执监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一幢楼3号网点。
诉讼代表人:许胜锋,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宏波,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宏波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2021)吉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指定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因执行困难,报请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吉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