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1025号
原告:孙萍,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松陵不锈钢设备制造公司破产清算小组,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
原告孙萍与被告沈阳松陵不锈钢设备制造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萍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