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1破2号之七
申请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3日,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清偿或提存的方式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已无其它财产可供分配,应当终结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垫江县温瑞志红印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