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负责人:张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馨,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茅岗路823号。
诉讼代表人: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坤,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海越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造纸厂破产清算管理人以已向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对涉案保管费进行了债权申报为由,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