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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管辖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川07民辖31号
受理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19
案例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辖31号

申请人:四川阳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

法定代表人:梁发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阳安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川07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本案由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固定资产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协商,将本案移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的固定资产位于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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