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异26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耿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肖小红,女,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申请人: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白马路段392号附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汪平。
本院在(2021)粤1971民初2731号案件财产保全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粤1971民初27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于2021年1月22日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2021)月1971执保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一、暂停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退还余款,以人民币15239937.09元为限,等候本院处理。……”申请人认为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异议人系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最大的债权人,积极促进瀚洋环保公司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贵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案号:(2018)粤1971破53-3号】。申请人在法院裁定终结被申请人破产程序后才申报债权,应当认定为未按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申请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故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冻结异议人的执行款,明显违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关于“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的规定,贵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管理人财产余额实为租金收入,依法属于法定孳息,也归作为抵押权利人的异议人享有。异议人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收取法定孳息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三、肖小红本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却反而申请查封保全属于债权人的财产,有违诚信原则,更有违公平正义!四、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贵院违法对异议人的执行款进行保全,阻碍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与破产和解初衷背道而驰。综上所述,故请求:一、撤销(2021)粤1971执保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暂停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退还余款,以人民币15239937.09元为限,等候本院处理。”;二、解除对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账户及其余额的查封保全措施;三、将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余额款项退还至申请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经查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粤19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被告东莞市易天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之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16606406.61元及利息……三、被告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盾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中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港深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贸实业有限公司、汪平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就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被告东莞市易天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城区东门路××广场××楼商铺××号的房产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证: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01002270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判项所涉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生效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粤1971执14408号。后异议人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受让了债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变更异议人为(2017)粤1971执1440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根据东莞市福好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受理了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物业即东莞市××城区东门路××广场××楼商铺××号出租给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将2017年至2019年租金及利息经本院扣划或由东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直接汇入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扣除破产管理人及破产费用后余款为8258894.77元。因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各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8)粤1971破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另查,申请人肖小红因追偿权起诉被申请人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号为(2021)粤1971民初2731号,根据申请人肖小红的申请,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21年1月22日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2021)粤1971执保4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破产管理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暂停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退还余款,以人民币15239937.09元为限,等候本院处理。……”,对上述在破产管理人账户中的余款8258894.77元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