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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14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艳,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电路9号
上诉人李春艳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0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春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怀义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春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李春艳为哈尔滨包装印刷厂正式职工,哈尔滨包装印刷厂于2000年进入破产程序。由于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过失,破产时未将李春艳登记为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的职工,致使李春艳自行缴纳了应由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虽然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的破产程序已经裁定终结,但客观事实依据李春艳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护李春艳的合法权益。
李春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将李春艳登记为破产债权职工;2.案件受理费由哈尔滨包装印刷厂破产清算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哈尔滨市包装印刷厂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故李春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李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李春艳。
本院二审查明,2000年11月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南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哈尔滨包装印刷厂(含下属珠海经济特区龙珠工贸发展总公司)破产还债。2008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南民一初字第89-1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哈尔滨包装印刷厂(含下属珠海经济特区龙珠工贸发展总公司)破产程序。
另查明,李春艳于2019年6月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