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监21号
原审申请人: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史优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欣,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缘,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申请人:上海豪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