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破32号之三
申请人:常州市亚骏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刘伏洲。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常州市龙马高分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常州市亚骏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宣告亚骏公司破产。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了亚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向各债权人送达了亚骏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工作报告,向债权人报告了亚骏公司破产清算情况。截止2021年11月19日,破产管理人未接收到亚骏公司的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也未发现亚骏公司有实物资产。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亚骏公司对外债权金额为6013016.18元。亚骏公司无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法清偿破产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报告未提出异议,也未向破产管理人提供亚骏公司财产线索。2021年12月10日,亚骏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亚骏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和解、重组的可能,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亚骏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亚骏公司无法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资料,破产管理人无法对亚骏公司进行完整清算,亦无法追收亚骏公司应收款项。现亚骏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亚骏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亚骏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