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高增兰与湖南省司法厅、长沙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湘8601行初83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27
债权关键字:
虚假宣传 第三人 鉴定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湘8601行初837号

原告高增兰,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琢,男,194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运田,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冯定,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司法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尹小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洲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曦婕,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楼213、2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果。

原告高增兰诉被告湖南省司法厅、长沙市司法局、第三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增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琢、被告湖南省司法厅的委托代理人冯定、郭志远,被告长沙市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谢洲洲、陈曦婕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司法局副局长荀飞正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三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增兰投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失真、超期鉴定,长沙市司法局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长司投复(2020)11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决定对高增兰的投诉不予支持。高增兰不服,向湖南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湖南省司法厅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湘司复决字(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决定维持上述《答复》。

原告高增兰诉称,第三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6月17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递交湖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超过委托书第六条规定时间(2019年5月7日前)作出鉴定意见。2019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长沙市司法局投诉。被告长沙市司法局作出《答复》不予支持其投诉。原告不服,于2020年4月3日向被告湖南省司法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6月15日,湖南省司法厅作出《复议决定》。二被告均认为,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并送达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已规定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即双方已形成合约。但因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取消原委托书中提出的所有文字形成时间的鉴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同意。因此原告认为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形成的合约失效,即要约的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相应规定,原告认定司法鉴定日期依据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技辅24号《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委托协议书》第六条规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需在2019年5月7日前完成鉴定,而不是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因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超期鉴定,故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长沙市司法局作出的《答复》;2.撤销湖南省司法厅作出的《复议决定》;3.确认因超期鉴定,湖大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字(2019)司法鉴定意见书无效,并退还委托鉴定费用陆仟玖佰元整。

原告高增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玉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3.高增兰授权委托书;

证据4.湖南省司法厅《复议决定》;

证据5.长沙市司法局《答复》;

证据6.湖南大学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编号:1904156);

证据7.湖大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中心(2019)0112号《函》;

证据8.湖大鉴定中心意见书(湖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66号的首页及尾页);

证据9.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技辅24号《司法鉴字、审计、评估委托协议书》;

证据10.荷塘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的《函》;

证据11.高增兰支付湖大司法鉴定中心的费用凭证。

证据1-11拟证明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司法局辩称,一、被告作出的涉案《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2019年11月19日收到湖南省司法厅转交的关于原告投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材失真、超期鉴定的相关材料。201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司法鉴定投诉补正投诉通知书》。2019年12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补正材料。2019年12月16日,被告依法予以受理,向原告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原告。被告受理投诉后,就本案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原告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通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被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分别对原告及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调取了湖大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案卷。因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被告决定将本案办理期限延长30日,于2019年2月4日向原告作出《司法鉴定投诉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原告。2020年3月16日,被告依法作出涉案《答复》,并于当日邮送达给原告和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予以受理、调查、答复,其程序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二、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原告认为本案所涉鉴定的鉴定时限超期,应按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即2019年5月7日前完成鉴定工作的问题。本案中,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收到委托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湘0202技辅24号《司法鉴定、审计、评估委托协议书》后,于2019年4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本案鉴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委托方工作人员对此予以签字确认,且未对鉴定期限提出异议应当视为本案的鉴定期限已变更为60个工作日。虽委托人撤回了形成时间的鉴定,但未就鉴定时限予以重新约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所涉鉴定的鉴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另外,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9日作出湖大司鉴(2019)012号《函》,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2019年4月26日、5月14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次赴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补充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故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6月6日作出所涉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于2019年6月14日邮寄送达给委托人,没有超过委托双方约定的鉴定时限。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长沙市司法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证据1.《湖南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单》、《投诉书》、原告提交的投诉材料以及相关寄发凭证;拟证明1.长沙市司法局2019年11月19日收到原告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及投诉材料;2.长沙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原告补充提交的投诉书及投诉材料;3.长沙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9日收到原告再次补充提交的投诉材料;

证据2.《司法鉴定投诉补充投诉通知书》及寄发凭证;拟证明长沙市司法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投诉补充投诉通知书》,并送达给原告;

证据3.《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及寄发凭证;拟证明长沙市司法局2019年12月1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并送达给原告;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