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辽01行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刚,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司法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耀,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司法厅,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志刚诉被上诉人沈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被上诉人辽宁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不履行受理投诉职责及行政复议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4年10月13日,中国药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4]临鉴字第78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志刚对此鉴定意见书不服。2014年12月11日到市司法局直接到访,反应鉴定事项不全事宜,市司法局进行了接待,予以办结并记录保存。2017年2月24日,陈志刚再次到市司法局直接到访,反应鉴定不全并询问能否撤销该鉴定,市司法局进行了接待并制作了笔录,予以办结并记录保存。2019年11月陈志刚向省司法厅提出《投诉书》,请求撤销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78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并请求重新全面鉴定。省司法厅于2019年11月21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市司法局下达辽司鉴投转[2019]11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办单》,要求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20日前将处理情况和给投诉人的答复意见复印件报送给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沈司鉴投不受[2019]18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以该投诉超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四条规定的三年内未向司法机关投诉为由,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陈志刚不服,向省司法厅申请复议。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4日作出辽司复决字[2020]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司法局作出的沈司鉴投不受[2019]18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审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已经按照前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市司法局具有做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市司法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志刚于2019年11月才向省司法厅申请投诉,其鉴定行为系2014年10月13日作出。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四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60日内审结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志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志刚负担。
陈志刚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定人没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