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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德、成都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1)川01行终108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3-24
债权关键字:
鉴定人 违法行为 鉴定 不予受理 法定期限
案例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川01行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先德,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司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薛志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琳,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司法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厅长。

委托代理人肖中伟,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耀锋,四川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先德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司法局、被上诉人四川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行初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4日,成都市司法局收到徐先德的举报投诉材料,投诉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求实鉴定所)及鉴定人与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邻水县法院)相互勾结,鉴定作弊,鉴定不公。成都市司法局经调查后,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成司投复〔2019〕71号《关于徐先德投诉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回复》,认为徐先德不认可邻水县法院委托求实鉴定所进行鉴定,对履行鉴定义务通知内容有异议,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应向人民法院反映,徐先德反映求实鉴定所工作人员恐吓威胁殴打等问题,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徐先德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通过民事途径主张,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徐先德不服成司投复〔2019〕71号《关于徐先德投诉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回复》,向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司法厅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川司复决〔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成都市司法局在处理徐先德对求实鉴定所投诉过程中,未调查鉴定人,亦未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案卷和档案材料,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了成都市司法局对求实鉴定所不作处理的决定,并要求成都市司法局于60日内对求实鉴定所重新调查处理。成都市司法局重新调查后,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作出《关于徐先德投诉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回复》,认为徐先德不认可邻水县法院委托求实鉴定所进行鉴定,对履行鉴定义务通知内容有异议,对鉴定材料有异议,应向人民法院反映,徐先德反映求实鉴定所工作人员恐吓威胁殴打等问题,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徐先德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通过民事途径主张,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2020年1月7日,四川省司法厅向成都市司法局作出司鉴投〔2020〕00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函》,将徐先德制作的一份无落款日期的《举报信》交成都市司法局办理。上述《举报信》的主要内容是:投诉求实鉴定所与法院勾结,采用伪造的证据作为鉴定材料,求实鉴定所工作人员恐吓举报人,意图通过在法院召开听证会暴力强行制作冤假错案。成都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上述转办材料后,认为案件情况复杂,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延长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十五个工作日,并于2020年1月21日向徐先德邮寄送达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期限告知书》。成都市司法局于2020年2月6日受理了徐先德的举报投诉,并于2020年2月7日向徐先德邮寄送达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通知书》。2020年3月4日,四川省司法厅向成都市司法局作出司鉴投〔2020〕005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事项转办函》,将徐先德制作的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年2月29日的《投诉书》交成都市司法局办理。该《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是:投诉求实鉴定所与法院勾结,采用伪造的证据作为鉴定材料等,并要求责令求实鉴定所停止第三次召开听证会。成都市司法局于2020年3月11日收到上述转办材料。后成都市司法局认为案件情况复杂,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延长投诉处理办理期限三十日,并于2020年4月3日向徐先德邮寄送达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处理期限告知书》。经调查后,成都市司法局认为其于2020年1月13日及3月11日收到的徐先德的举报投诉与其2019年9月4日收到的徐先德的举报投诉内容一致,其已作出处理,且徐先德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而徐先德要求停止召开听证会,因《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并未对鉴定机构是否应当召开听证会作出规定,遂于2020年5月6日作出本案被诉的〔2020〕-23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终止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231号告知),主要内容为:徐先德投诉的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本次投诉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召开听证会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终止投诉处理工作。该告知书一并告知了提起行政诉讼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并于2020年5月14日送达徐先德。

徐先德不服231号告知,于2020年6月1日向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司法厅于2020年6月2日作出川司复受〔2020〕24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同日,四川省司法厅作出川司复答〔2020〕24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成都市司法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2020年6月10日,成都市司法局向四川省司法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材料。四川省司法厅经书面审查,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川司复决〔20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231号告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复议决定。徐先德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31号告知及24号复议决定,判令成都市司法局及四川省司法厅对其投诉的求实鉴定所鉴定人康某、王某违法违规的事实依法调查,责令停止尚在继续的违法违规活动。

原审法院认为,参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司法局作为求实鉴定所住所地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就徐先德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职权。

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徐先德于2020年1月及3月的投诉举报内容,与其2019年9月的投诉举报内容基本一致,均系认为求实鉴定所在接受邻水县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与法院勾结,进行虚假鉴定,且徐先德在2020年1月及3月的投诉举报中,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仅增加了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求实鉴定所停止第三次召开听证会的请求,上述情况有徐先德的多次举报投诉材料予以证实。而徐先德2019年9月的举报投诉内容,成都市司法局已作出调查处理,并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徐先德投诉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回复》,徐先德对成都市司法局的该回复不服,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相关法律规范也并未禁止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故徐先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鉴定机构停止召开听证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成都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终止投诉处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徐先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在行政程序方面,成都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四川省司法厅转办的徐先德投诉举报材料,成都市司法局认为情况复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期限,并书面告知徐先德,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成都市司法局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收到四川省司法厅转办的徐先德投诉举报材料,一并进行了审查及调查核实,认为情况复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延长投诉处理办理期限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徐先德。成都市司法局经调查,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31号告知,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徐先德不服成都市司法局作出的231号告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四川省司法厅具有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四川省司法厅受理了徐先德的复议申请,向成都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231号告知,并依法将复议决定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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