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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栋林、襄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鄂06行终14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30
债权关键字:
行政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 赔偿义务 法定期限 管辖 代理 驳回
案例内容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6行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栋林,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司法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宇,襄阳市司法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赵勇,襄阳市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涛,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汪栋林因诉被上诉人襄阳市司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2行初3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汪栋林于2014年4月14日以挂号信形式向襄阳市司法局邮寄了投诉书,投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海群和谷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饶军在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相互勾结,造成汪栋林的仲裁申请请求被驳回。襄阳市司法局收到汪栋林的投诉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该投诉案件。汪栋林认为襄阳市司法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汪栋林的投诉给予答复,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襄阳市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此案在诉讼过程中襄阳市司法局于2015年12月29日向汪栋林作出了书面《答复》,《答复》的主要内容为:“一、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指派杜海群代理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与汪栋林劳动仲裁一案,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案,未发现杜海群存在私自受案情形。二、投诉信中反映代理律师杜海群与仲裁员饶军在谷城县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室会见,秘密商量仲裁结果问题,经调查,代理律师杜海群否认与仲裁员饶军有过私下秘密商量仲裁结果的情形;你所举证的证明材料谷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谷劳仲裁字[2014]第7号),也不能证明杜海群与仲裁员有秘密协商行为。因此,你反映的问题没有证据支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对杜海群律师作出处罚。三、投诉请求处罚仲裁员,不属我局管辖范围”。2016年3月2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鄂襄城行初字000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被告襄阳市司法局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汪栋林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6)鄂06行终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月2日,汪栋林以襄阳市司法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进行答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襄阳市司法局提交申请赔偿书,要求襄阳市司法局对其损失给予赔偿,襄阳市司法局于2018年3月2日作出襄司赔字(2018)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汪栋林对该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鄂0602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汪栋林的诉讼请求。汪栋林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鄂06行终22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20日,汪栋林再次向襄阳市司法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认为襄阳市司法局对其投诉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海群代理其与谷城富仕纺织有限公司(2013)鄂谷民一初字第00360号、(2014)鄂谷民一初字第00084号、(2014)鄂谷民一初字第00132号案件中,没有经忠三律师事务所指派而代理案件,没有处理,襄阳市司法局进行包庇,造成其损失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2020年2月22日,襄阳市司法局作出(2020)襄司赔决1号不予赔偿决定,并于2020年2月26日签批后,送达于汪栋林,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襄阳市司法局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律师违纪行为的投诉予以受理、查处并答复投诉人的职责。本案中,襄阳市司法局对汪栋林反映杜海群律师未被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指派而代理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私自受案的情形,并向汪栋林进行了答复。汪栋林以襄阳市司法局在调查处理中存在包庇行为,损害其权益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其主张的襄阳市司法局因包庇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当具有事实依据。汪栋林提出的本案之诉无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汪栋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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