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诸 暨 市 人 民 法 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1)浙0681司救执9号
救助申请人:许抱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救助申请人许抱芳以其在与汪某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许抱芳称:其与汪某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赔偿一案,该案判决书生效后,汪西见未履行赔偿义务。现救助申请人因事故致十级伤残,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15400元。
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4日06时51分许,汪某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诸暨市牌头镇红山路一百超市门口,与许抱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抱芳、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张某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抱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哲无责任。事发后,汪某见已支付赔偿款10000元。2016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浙0681民初6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汪某见应赔偿许抱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7068.64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77068.6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许抱芳的其余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汪某见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救助申请人许抱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汪某见应赔偿许抱芳的77068.64元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汪某见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7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许抱芳家庭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