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谷敏与信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521行初85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3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521行初85号

原告谷敏,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信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徐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录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所主任。

第三人查君舰,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律师,住信阳市。

原告谷敏诉被告信阳市司法局、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查君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6月4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