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521行初85号
原告谷敏,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信阳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徐晓,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录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中华,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国权,该所主任。
第三人查君舰,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律师,住信阳市。
原告谷敏诉被告信阳市司法局、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第三人查君舰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6月4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