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行申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义,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司法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G、H栋6-7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文,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司法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边亭11号。
法定代表人邬勇雷,厅长。
原审第三人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12号鑫满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逸峰。
再审申请人林义因诉福州市司法局其他行政行为、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行终1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