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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南通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6行终57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3
债权关键字:
人身保险 鉴定 分公司 保险合同 合同
案例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苏06行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57年12月31日生,××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陈晓跃,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司法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局长。

应诉负责人严尚军,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占,南通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扬雷,南通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司法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柳玉祥,厅长。

委托代理人戴咏灵,江苏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80号假日广场9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红平,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691行初12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原系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达公司)承建工程中从事外墙保温作业的工人。2017年6月11日,徐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坠落,被送至东台市人民医院治疗。此后,徐某委托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1款之规定,徐某因意外高坠致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颞骨骨折、颅内积气等,后遗颅脑外伤后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级伤残。后徐某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盐城人寿财险分公司)理赔,该公司以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为由拒赔。徐某遂提起民事诉讼〔(2018)苏0981民初2507号徐某与盐城人寿财险分公司、万盛达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盐城人寿财险分公司申请对徐某的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重新鉴定。2018年8月3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徐某因意外造成的脑挫裂伤的伤残等级依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同时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指定适用2013年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残。因盐城人寿财险分公司认可原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智能损害程度的会诊结果且认为不需要对徐某的智能损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故经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与东台市人民法院联系后,东台市人民法院将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盐四院〔2017〕精神病鉴字第10300号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送交给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同年8月24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在上述司法精神病鉴定基础上出具通三院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29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某遗有颅脑外伤后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对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第4.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相关规定,徐某因高坠致颅脑损伤,其损伤未构成伤残。2018年11月29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98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采纳了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日,徐某向南通市司法局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认为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不具备精神鉴定资质,超出了鉴定范围,且鉴定意见适用鉴定标准不当,请求对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和相关司法鉴定人员的违法鉴定行为进行查处。同年7月10日,南通市司法局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对徐某的投诉决定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向南通市司法局提交了情况汇报及作出该鉴定行为的证据、依据。8月13日,南通市司法局经审查后向徐某作出通司鉴投复字〔2019〕第2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2号投诉告知函),认为鉴定机构采用鉴定标准并无不当,本次鉴定未超出鉴定资质范围。9月4日,徐某向江苏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2号投诉告知函。10月18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2019〕苏司行复第066号《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66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通市司法局作出的2号投诉告知函,后于10月25日邮寄送达各方当事人。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南通市司法局所作2号投诉告知函以及江苏省司法厅作出的66号复议决定书。

另查明,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鉴定人沈某、胡某均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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