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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才、烟台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6行终25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1-03-25
债权关键字:
交通事故 第三人 鉴定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鉴定人 管辖 变更 程序合法
案例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鲁06行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才,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司法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法定代表人时光,局长。

出庭负责人姜洪波,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建伟,烟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芙蓉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福胜,烟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隋玉婵,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鸿飞,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刘德才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烟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处理答复、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2019)鲁0602行初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月10日5时11分,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同日原告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2月20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第三人对原告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同月23日,第三人作出正禾司鉴[2019]伤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L1椎体压缩骨折属轻伤一级。2019年4月17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第三人对原告左肩袖损伤情况进行人体损伤程序补充鉴定。2019年4月24日,第三人作出正禾司鉴[2019]伤鉴字第6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认定原告左肩袖损伤属于轻微伤。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市司法局提交投诉书一分,投诉内容主要是第三人将脊柱、左上肢肘部、肩部的三处伤情,采用漏鉴、迟鉴、肢解鉴等做法,违反《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6.17等款项的规定,故意回避事实存在的三处复合性“重伤”后果。同日,被告市司法局制作了司法鉴定投诉登记表。2019年6月18日,被告市司法局作出烟司鉴投复字[2019]第3号投诉处理答复书,答复内容为“1.关于你身体三处部位伤情的鉴定。病历显示,你因交通事故主要致身体三处部位受伤,分别是:腰椎压缩性骨折、左肩袖损伤和左肘关节。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正禾司鉴[2019]伤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书确认了你的L1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属轻伤一级;补充鉴定中,以正禾司鉴[2019]伤鉴字第65号鉴定意见书确认了你的左肩袖损伤属轻微伤。仅2019年1月10日的病历记载你的左肘后疼痛,其余病例均未见有关左肘关节伤情的记载。病例中未见体格检查和客观的辅助检查(如影像学等检查)资料,也没有相关软组织损伤及影像学检查骨质异常的情形,左肘后疼痛属于你的主诉症状,仅凭主诉症状无法做出损伤程度鉴定。2.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6.17规定: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该条款应用说明是指:所谓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相加,主要是指两个部位以上的创口(或者瘢痕)可以相加,如面部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可以与头皮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加,并引用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的相关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同样,面部、头部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可以与肢体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加,并引用肢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的规定鉴定损伤程度。该条款仅适用于体表创口、瘢痕长度的鉴定,不适用于其他损伤鉴定。综合以上,你的L1椎体压缩骨折轻伤一级与你的左肩袖损伤轻微伤不适用该条款进行累加。3.正禾鉴定所在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环节均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鉴定人无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原告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请有关机关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019年6月18日,被告市司法局向原告送达了上述投诉处理答复书。

原告对该投诉处理答复书不服,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同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原告。同月25日,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被告市司法局。同年7月4日,被告市司法局向被告市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同日,被告市政府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给第三人,第三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2019年8月15日,被告市政府作出烟政复决字[2019]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市司法局作出的烟司鉴投复字[2019]第3号投诉处理答复书。

另查,2019年1月10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中记载有“左肘后疼痛,腰部活动受限”,当天的DR影像检查报告单诊断报告为“左肘关节各骨骨皮质连续,骨结构清晰,关节结构形态完整,间隙正常,无明显脱位征象,左肘关节示退变征象”。在之后的4次就诊中,病例中均记载有“左肩肿胀疼痛”等字样。1月28日,原告所作的MRI影像检查报告中并未有左肩肿胀痛疼的诊断。自2019年2月19日起,原告多次前往烟台毓璜顶医院进行治疗,并在4月7日、4月24日、6月2日、7月11日的门诊病历中有左肩疼痛的记载,在4月6日的MR诊断报告中的影像诊断为:1考虑左侧冈上肌、冈下肌、肩胛下肌肌腱损伤;2左肩关节黏连性关节囊炎;3.左肩关节积液;4.考虑左肱骨大结节退变囊肿,肩锁关节退行性变。

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6.17条的“同类损伤累加评定”条款的应用说明为:所谓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主要是指两个部位以上的创口(或者瘢痕)可以累加,如面部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可以与头皮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加,并引用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的相关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同样,面部、头部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可以与肢体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加,并引用肢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的规定鉴定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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