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杨俊、巢湖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1行终46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9-03-25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1行终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俊,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司法局,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林,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司法局,住所地合肥市沿河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文,局长。

上诉人杨俊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司法局、合肥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8)皖0181行初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当事人应正当行使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为制约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对于个别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相同或者类似或者明显没有诉松利益的起诉,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据统计,该案原告杨俊2016年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2件,2017年提起诉讼21件,2018年已提起诉讼11件。杨俊起诉的特点:一是起诉次数多,二是涉及的行政领域广,三是没有诉的实际利益。杨俊的这些起诉行为,一是背离了救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宗旨,二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背离了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行使诉讼权利,不滥用诉权的基本要求;三是挤占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杨俊的行为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宗旨,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杨俊提起的此次诉讼,从其诉称中可知其明显不具有诉的实际利益,主观上滥用诉权明显,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滥诉行为,应当予以限制。为维护法律严肃性、维护诉讼秩序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十)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俊的起诉。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