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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光与朝阳市司法局、辽宁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9)辽0102行初237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4-27
债权关键字:
鉴定 驳回
案例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02行初237号

原告张春光,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艳方(系原告母亲),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告朝阳市司法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三段22号。

负责人赵巨岩,局长。

委托代理人宗玉柱,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长鹏,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司法厅。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甲。

负责人林志敏,厅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张春光诉被告朝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朝阳司法局)、辽宁省司法厅(以下简称省司法厅)不予受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晓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海波、叶冬冬参加评议,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春光诉称,张春光不服省司法厅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春光的委托代理人孙艳方多次投诉朝燕都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规定。省司法厅三次转办到朝阳司法局,孙艳方又多次到省司法厅投诉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和76分钟的录音,都被拒绝。在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孙艳方每天在省司法厅递交材料,主管厅长刑春学收下录音及相关资料,当日转交给吕辉,之后省法制办王燕打电话告知“投诉的资料,现省法制办受理行政复议了”。但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张春光提交的关键资料,录音、证据只字未提。综上所述,朝阳司法局、省司法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不作为,包庇、纵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请求法院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省司法厅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撤销朝燕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3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诉讼过程中,张春光申请增加撤销朝阳司法局作出的朝司鉴投不受[2019]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申请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朝阳司法局辩称,1.朝阳司法局作出的朝司鉴投不受[2019]5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2018年12月13日,朝阳司法局收到辽司鉴投转[2018]61号《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办单》,要求朝阳司法局依法调查处理孙艳方投诉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的相关事宜。经调查,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朝阳司法局于2019年1月9日向投诉人孙艳方出具朝司鉴投答[2019]1号《关于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为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并于2019年1月10日送达。2019年1月28日,孙艳方以邮寄形式提出相同的书面投诉请求,朝阳司法局于2019年1月29日书面告知不再重复答复。省司法厅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9日分别下发辽司鉴投转[2019]29号《司法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办单》、辽司鉴投转[2019]41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材料转办单》后,因投诉事项已经朝阳司法局调查并书面答复,且投诉人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朝阳司法局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朝司鉴投不受[2019]5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该事实证据确实充分。2.朝阳司法局作出的朝司鉴投不受[2019]5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根据朝阳司法局陈述的事实,张春光母亲孙艳方四次投诉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投诉的内容及其所依据的理由基本相同,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属于重复投诉。朝阳司法局在孙艳方第一次投诉时即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作出朝司鉴投答[2019]1号《关于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为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孙艳方,在此之后,朝阳司法局针对孙艳方的重复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3.张春光已就朝阳司法局作出的朝司鉴投答[2019]1号《关于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为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应与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1302行初89号行政诉讼案合并审理。张春光向朝阳司法局投诉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一案,经朝阳司法局调查,作出朝司鉴投答[2019]1号《关于对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行为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后,张春光于2019年7月3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立案受理。2019年7月12日,应张春光申请,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302行初8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张春光起诉两案的标的不同,但两案的审理结果却有必然的内在联系,且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为了使本案审理结果更客观,应将本案移送先立案的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朝阳司法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张春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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