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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沈、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辽民申449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1-12-23
债权关键字:
鉴定 鉴定人 重新鉴定 驳回 赔偿损失
案例内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4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沈,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万科明天广场C座公寓4080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赵沈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1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赵沈申请再审称,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查档过程不透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见证人员未到场,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因此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意见不具法律效力。原告赵沈两次向一、二审法院提交“民事司法审请书”强烈要求重新鉴定,验证真伪,法院不支持,不准许,导致赵沈二连败诉,鉴定意见害了赵沈。侵权责任追究化为泡影,造成原告有“冤”无处伸,有理无处讲。建议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门权威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还赵沈一个公道,还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辽01民终9552号案件中认定被申请人的操作程序符合要求、鉴定所依据的笔迹及指纹的样本来源清晰、相关鉴定人员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且有关鉴定人员已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并进行了解答,采信了被申请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再审申请人赵沈要求重新鉴定,请求赔偿损失,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违规等情形,一、二审法院未支持赵沈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并进而驳回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同时,赵沈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所持异议及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意见,实质是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9552号案件提出异议,二审认为应另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并非本案审查范围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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