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7)鲁03司救执2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魏立兴(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魏立兴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于2017年10月18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本院(2009)淄执字第24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魏立兴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魏立兴的女儿于1998年1月23日被被执行人王汉丛杀害,2009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王汉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得到执行。魏立兴与其妻崔玉华、女儿魏某某均为残疾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魏立兴提交了以下材料:1、魏立兴与其妻崔玉华、女儿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和残疾证明。2、魏立兴所在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西张村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证明魏立兴与其妻崔玉华均已年逾古稀,且均为二级肢残的残疾人,其女儿魏某某为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魏立兴家庭属于特别贫困的困难家庭。3、魏立兴的救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