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程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品上之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静,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上诉称,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弄XXX号XXX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