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7)鲁03司救刑2号
司法救助申请人:齐某某,女,汉族。
法定监护人:李富明,男,汉族,1957年7月3日出生。系救助申请人之外祖父。
齐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于2017年10月23日进行了研究,本案现已办理终结。
在本院(2017)鲁03刑初5号案件审理过程中,齐某某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其父亲齐某某将其母亲李某某杀害,齐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已服刑。齐某某被其外祖父李富明夫妇抚养。李富明夫妇均长年生病,无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来源。齐某某也正在上学,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齐某某提交了以下材料:1、齐某某的身份证明。2、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小王村村民委员会关于齐某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李富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3、齐某某的救助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