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46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司法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成角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锐兵,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厅调研员,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景生,国浩律师(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姜国,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方时报社高级记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河北省司法厅因与被上诉人姜国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省司法厅,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书,姜国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姜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河北省司法厅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