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1126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烟草专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148575847Y,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吕飞平,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萍,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该局员工。
被执行人吴林达,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烟处[2020]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吴林达履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罚款人民币7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进江独任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烟草专卖局及被执行人吴林达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烟草专卖局查明被执行人吴林达在明知案外人范启森所运的货物为卷烟,且范启森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仍为范启森运输烟草专卖品从丽水庆元到宁波慈溪,认定其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庆烟处[2020]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98232元的16%的罚款计79717.12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处罚生效后,双方达成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协议:2020年7月10日前缴纳罚款9717.12元;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罚款7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了第一期罚款后,未再履行第二期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双方的主体资格材料、立案报告表、举报记录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证据复制(提取)单、听证告知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期缴纳罚款计划、分期付款申请书、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送达回证、庆元县烟草专卖局文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罚没款专用票据、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等证据。
被执行人吴林达在本院以电话方式听取其意见时辩称:其经营顺风车,接受范启森托运烟草的业务,不知该行为系违法行为。故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烟草专卖局对其所作的处罚过重,且其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烟草专卖局称:被执行人在违法行为查获现场,曾述称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系其本人所有,可认定被执行人至始明知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而从事烟草专卖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