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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申1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金牛街法姬娜欧洲城3号(1门)。
负责人:边玉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铁石,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锐,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斌,辽宁洪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张德志,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以下简称抚顺嘉宸法库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锐、原审第三人张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0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