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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义等与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再审申请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京民申5250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1-01-05
债权关键字:
鉴定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人 侵权行为 精神损失费
案例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5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乐义,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俊逸,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义,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冰冰(李乐义之妹,兼上述三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78号B座1-0009/2-0009、2-0010。

法定代表人:霍家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李冰冰、李晓义、李乐义、李俊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明正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冰冰、李晓义、李乐义、李俊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8)京01民终797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要求明正鉴定中心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充分,两审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二)明正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鉴定机构案前收受涉案医院巨额财物3.5万元,鉴定使用的病历资料虚假,且对虚假的病历资料未进行质证。明正鉴定中心未与公安机关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但书面却记载为已签订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并在一审当庭提供虚假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在虚假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中篡改委托事项。北京市司法局已认定明正鉴定中心在刑事案件的鉴定过程中,有诸多违法违规的事实,也对其进行了多次处罚和责令整改,对其伪造《司法鉴定协议书》问题已进行另案处理。二审法院将明正鉴定中心违法违规的事实认定为“瑕疵”,难以使申请人信服。(三)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主张的明正鉴定中心采用了不真实、没有进行质证的病历资料进行违法鉴定的事实,错误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被告存在伪造鉴定材料”的问题,认为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该主张,判决申请人败诉。二审上诉状中,已明确上诉人并未提出过“被告存在伪造鉴定材料”的主张,但二审仍将该问题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四)明正鉴定中心采用了不真实、不完整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法庭提供虚假《司法鉴定协议书》蒙混过关,证据确凿。(五)本案系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参加鉴定人员仅有两人,鉴定书中没有鉴定人签名,依法推定明正鉴定中心有过错和违法,但一、二审均未认定。本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王培医疗事故案,长达8年之久未结案,与明正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有直接关系。申请人曾为此向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调查实情,该局明确说不对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申请人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但是二审法院不予调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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