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司法案例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陈峰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冀1127行审1号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21-03-10
债权关键字:
行政案件
案例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1127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景县景安大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100E113121752。

负责人: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龙,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峰,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景公(交)行罚决字[2020]1311272600270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峰已主动缴纳了罚款,自动履行了景公(交)行罚决字[2020]1311272600270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