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特1230号
申请人:俞宇革,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毛晓颖,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邱鸿时,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邱村**。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俞宇革与申请人邱鸿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俞宇革与申请人邱鸿时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6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邱鸿时应归还申请人俞宇革借款本金233300元,支付至2018年2月27日的欠息利息6718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33300元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定于2021年5月底前支付欠息20000元,2021年10月底前支付欠息47180元,自2022年起至2025年止,申请人邱鸿时应于每年10月底前归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于2026年10月底前归还本金33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随本清。若申请人邱鸿时上述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俞宇革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